劳动者未依法办理相关的用工手续,与香港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016/9/21 10:30:26 1000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男,1975年1月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xx座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座xx楼。
       原告称:2009年3月5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至制品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东莞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189.58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制品公司招聘的员工,并非由被申请人招聘派遣,而被申请人是受制品公司的委托代为发放申请人的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提供的证据:委托服务协议书,载明制品公司系香港企业,被申请人作为受托方,代为发放制品公司员工的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等服务。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人民币41407.56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申请人作为中国广东省东莞市的公民,未依法办理相关的用工手续,与香港企业即制品公司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仲裁委认定申请人与制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存在为申请人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等,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的义务,且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32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