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无原件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为无效的证据

2016/9/23 10:22:46 3071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男,1976年8月2日,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xx街xx号。
       被告深圳市xx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原告称: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入职被告处,任高级顾问一职,月薪为 2万元,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告于5月8日被派往沧州的酒店公司代表被告为该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指导工作,工作期限为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7月15日。该项目完成后,被告无法安排原告一个适合的岗位,因此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被告拒发原告2013年7月1日至7月15日的工资1万元,综上所述,原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6436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7月1日至7月15日的工资1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职位确认函》及《联系函》的复印件,无原件。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职位确认函》及《联系函》均无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原告并未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律师费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83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