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的主张以发票的金额为标准

2016/9/30 10:12:43 1087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彭某,男,1984年6月25日,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xx村xx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2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职务为大区经理,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为三个月。201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完成销售额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过后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被申请人均未足额发放工资,且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故请求仲裁委员会裁令:1.被申请人补发工资14919元;2.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3875元;3.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000元的律师费的发票联;2.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终止证明。
      争议焦点
       赔偿金?律师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4919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75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案例评析
       被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放弃其的抗辩的权利。
       关于赔偿金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关系终止证明明确表明了被申请人是无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胜诉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律师费最高额为五千元。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是五千元,该主张在法定的范围内,但申请人仅提交了三千元的律师费发票。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律师费用为3000元。
      相关规定
       一、《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S056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