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中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2016/10/10 10:11:28 929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男,1976年8月16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xx村xx号。
       被告制品厂,经营者:刘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楼。
       原告称:原告于2009年6月20日入职被告处,任职车间主管,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工资结构:标准工资2000元,职务津贴200元。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被告未给原告购买养老保险,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补交养老保险。2010年5月18日,原告辞职离开公司。故原告就上述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6月20日 至2010年5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2.被告补办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5月18日期间的养老保险。
       被告在庭中提出调解。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如下:
       被告纸品厂于2010年8月16日前以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某各项赔偿款人民币12000元,原告赵某不得就同一事实向被告纸品厂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评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事实劳动关系满一个月不足一年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19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因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向原告支付了一倍的工资。因此,被告只需向原告支付另一倍工资。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故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23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