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二倍工资

2016/10/14 14:29:53 996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制品厂,经营人:戴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楼xx间。
       被告奉某,男,1974年11月11日生,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xx组xx号。
       原告称: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9年9月4日至2010年4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477元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于2009年8月3日入职原告处,任职组装部主管,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并非原告。因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47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缺乏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后,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故仲裁裁决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正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xx塑胶厂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2009年9月4日至2010年4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477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在一个月内终止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个月的,仍需支付二倍工资。在本案中,被告于2009年8月3日入职原告处,工作至2010年4月,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8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了一个月,故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仍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 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12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