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2016/11/2 10:14:26 1113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75年10月07日生,户籍地址:云南省邵通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村xx路xx花园xx单元,法定代表人:朱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7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于2015年4月被申请人任命申请人为副总经理。2015年5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假,其后遭到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交了解聘邮件、社保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证明。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4184元;2.支付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13023元;3.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15年9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2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系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交了解聘邮件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采纳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
       最后,双方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13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