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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6/11/10 1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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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杨某,男,1970年3月23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光山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乡xx村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6年11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从1997年12月开始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每月工资架构为工资加奖金的形式,每月工资为10000元左右,工作时间为每天8个小时和不定时加班。2015年7月起,被申请人不再向申请人支付工资,为此申请人被迫于2015年9月18日以通知的形式解除了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01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自2015年9月7日旷工至今未归,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辞退申请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9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工资20000元;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社保费用中用人单位应缴的1602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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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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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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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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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调解款85000元;
二、若被申请人未在2015年11月30日(不包括30日当日)之前将调解款85000元如数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应额外支付申请人75000元违约金给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义务后,申请人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双方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终结,不存在任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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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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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才将其辞退,属于合法解除,并提交了聊天记录、《考勤作业管理规定》以及申请人的考勤记录表作为证据。聊天记录清楚显示申请人9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再请假一个星期,但未得到被申请人的允许,且《考勤作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所有人员请假均需按照厂规程序走,得到批准签核后才生效。综上,申请人存在旷工事实,被申请人以其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辞退申请人属合法行为。
最后,双方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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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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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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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97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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