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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2016/11/11 10: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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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熊某,女,1975年06月25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利川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xx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镇xx村xx号,法定代表人:肖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生产部员工,被申请人并未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2015年3月10日至3月15日,申请人因为生病住院,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按照病假计算,而是按照事假计算。201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不合格为由将申请人解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社保参保证明作为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6月份工资4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克扣的2015年3月份工资601.37元;3.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5.被申请人补交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养老保险。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签审单、银行转账支付工资记录、工资支付表、请假单以及协议书作为证据。
【
争议焦点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是自愿提出离职还是被用人单位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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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15年3月份克扣工资448元;
2.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65.78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辩称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一份有申请人签名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对劳动合同尾页的签名不予确认,但未提交任何反证。因此申请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龙华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被申请人关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关于申请人的离职情况。申请人主张系被申请人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离职签审单来看,首先,可以证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其次,离职签审单上面的原因部分,申请人不予认可是其本人的字体。综上,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申请人的主张,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43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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