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016/11/15 10:25:27 1119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66年03月18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石门县xx乡xx村x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
       上诉人称:上诉人于2007年10月8日入职于被上诉人处,从事研磨工作,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3年1月14日,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协商的情况下,以与班长吵架违反厂规为由解除合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发给书面通知并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进行协商,被上诉人不予采纳,并采取各种方法意图迫使上诉人自动离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670元。原审判决以上诉人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主张权利,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xx公司解除与上诉人陈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主要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合法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被上诉人xx公司以上诉人打架斗殴,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上诉人确实在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与其班长毛某发生打架并造成班长毛某轻微伤,该行为已违反了xx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被开除程度。而对于上诉人主张规章制度表述杂乱,法院认为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据以自主管理而制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条文解释权在于用人单位。综上所述,被上诉人xx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61-8480-1295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