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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016/11/21 1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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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经济补偿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郭某,女,1973年08月24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xx镇xx路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9年7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客房部领班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人民币。2015年6月1日,申请人进行了腰椎切除手术,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6个月的医疗期,但医疗期未满时,公司因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主动离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2015年11月26日,申请人持病假证明书到被申请人处要求休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此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2015年12月1日上班,从事比原来工作更重的服务员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不适合从事更重的工作,也知晓公司无合适其的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却不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属于变相逼迫其离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95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没有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提交了通知申请人12月1日上班的证明、申请人病假期工资发放流水记录、 申请人12月的上班打卡记录作为证据;2.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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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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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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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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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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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相逼迫其离职,但申请人因病数月不能到岗,被申请人安排其他人至该岗位符合情理。申请人病休结束后重返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安排其从事服务员工作,工资待遇保持不变,被申请人此行为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因此,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充分,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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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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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44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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