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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016/11/29 1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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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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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申请人吴某,女,1985年5月2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单元。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门窗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大厦 xx楼,法定代表人:蔡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办公室副主任,后于2015年1月1日调整为质量负责人。双方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申请人自2013年9月开始为申请人购买社保,申请人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每月平均工资4500元左右。自申请人入职起,一直在被申请人龙华办公点上班。后因被申请人经营不善,加之2015年5月底龙华办公点租赁合同到期迁至注册登记地,被申请人业务出现停滞,搞得员工人心惶惶。2015年6月5日,被申请人发放了辞职书要求填写,申请人并没有填写,表示想去劳动站咨询,后其他同事由邹某牵头一起到劳动信访。然而,被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不签字煽动员工闹事扰乱办公秩序,当日下午就不准申请人录指纹考勤,并于2015年6月6日发出《关于办公室副主任吴某开除事宜》的通知,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15年6月12日,申请人已交接了全部工作,2015年7月2日被申请人在深圳特区登报公告要求其交接,再三刁难申请人,连2015年5月份到被开除之日的工资都未发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因交涉无果,申请人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6日的工资人民币5742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18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000元。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工资流水清单、劳动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录音资料、《关于办公室副主任开除事宜》、移交清单以及深圳特区报等作为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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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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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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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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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15年9月16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被申请人放弃全部仲裁反请求,双方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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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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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双方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调整与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关于办公室副主任开除事宜》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交相关答辩意见,后因双方在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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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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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28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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