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不认可的,应该提供相应的反证

2016/12/12 10:32:18 1217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沈某,男,1987年8月20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黑某。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1年5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一处,任职空间部设计组主管,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年终奖和加班工资、及时支付工资,惹怒公司领导。2015年7月6日,被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坚持上班。2015年7月7日,被申请人取消了申请人门禁指纹信息;7月9日,被申请人搬走申请人的电脑致其无法工作,最后申请人被迫离职。因两被申请人实质上属于同一个经营实体,应该对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1.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的标准工资2340元;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926.21元;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19255.18元;4.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977.33元;5.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未安排年休假的工资报酬6896.55元;6.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13年度的年终奖7500元;7.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8.被申请人一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两被申请人答辩称:1.申请人前四项请求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系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的,故两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2.被申请人一已安排申请人休完2013年度、2014年度的年休假,并已支付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两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3.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度的年终奖750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两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4.申请人主张律师费5000元无事实依据且未提供支付律师费的凭证,两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综上所述,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诉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自愿离职还是被迫离职?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第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4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合计人民币37000元整;
       二、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由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两被申请人履行上述条款后,上述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其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是在2015年6月中旬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的,因其想得到经济补偿,辞职期间擅自拿走辞职申请书并撕毁。为了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申请了证人钟某出庭作证。相反,申请人主张其系因被申请人逼迫离职的,但却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最后在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47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