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2016/12/27 10:28:20 807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程某,男,1966年10月12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仁寿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报刊投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常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3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站长助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申请人长期存在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并未依法足额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及相应的高温补贴。2015年3月20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属于工伤,双方并未就工伤待遇达成一致,之后由于被申请人的百般刁难以及威胁,申请人被迫于2015年9月5日离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员会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5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2900元;2.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工资差额8691元;3.支付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3095元;4.支付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2320元;5.支付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6800元;6.支付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9月5日期间高温津贴差额500元;7.支付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因工受伤医疗费533.5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绝大部分时间段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故被申请人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9月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15年12月15日(含当天)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8000元;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明确。本案主要围绕两个方面的内容产生争议:
       关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申请人于2012年3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可以视为从2013年3月15日开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仍然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关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绝大部分确实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已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协商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36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