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制作未经劳动者确认的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2017/1/24 10:18:55 2609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号,法定代表人:于某。
       被告张某,女,1986年4月3日生,户籍地址: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院xx号。
       该案已经过仲裁程序,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5)4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所示:一、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563.22元;二、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克扣第一季度工资2103.75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多扣发的事假工资218元;四、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927.83元;五、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六、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七、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2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董事长秘书。但被告在2014年4月21日私自离职,给原告的教学和管理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私自离职后不但拒绝原告的主动联系,反而恶意于2015年3月向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在审理之后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5)471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完全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原告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原告扣发被告绩效工资合情合理,于法有据;3.原告已超额发放被告2014年4月份工资;4.被告系私自离职,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2.被告五日内移交资料、U盘、钥匙等离职交接相关手续;3.被告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律师费55000元。

       被告因不服深福劳人仲案(2015)471号仲裁裁决书作出的裁决结果,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诉称: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等事项。原告每月工资8500元,仲裁庭在此项上面认为原告工资为6500元,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另外劳动仲裁委以被告该项诉讼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判决原告只需支付被告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2.劳动仲裁委认为被告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927.83元,该裁决是错误以及不符合事实依据的;3.由于劳动仲裁委对被告的工资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因此劳动仲裁委裁决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克扣的工资均不符合法定的赔偿标准。综上,被告请求法院:1.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362元;2.原告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80元;3.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67元;4.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克扣的第一季度工资2103.75元;5.原告支付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28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8503元;6.原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扣发的事假工资218元;7.原告支付2013年6月2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克扣的工资1739元。

      争议焦点

       被告的工资标准?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原告是否存在克扣被告工资的行为?被告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深圳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563.22元;
       二、原告深圳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克扣第一季度工资2103.75元;
       三、原告深圳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多扣发的事假工资218元;
       四、原告深圳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927.83元;
       五、原告深圳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00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关于被告的工资标准。被告主张2013年每月工资为6500元,2014年1月1日起每月工资为8500元。被告向本院提交2014年3月工资条、2014年1月工资表、银行流水以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建设银行存款存条、工资表以证明其主张。原告主张,被告入职到离职的总收入是64049.06元,平均工资为5337.42元,提交了工资表为证。经查,工资表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签字,被告不予确认。因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被告的工资标准及工资结构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被告主张双方曾经签订了一份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由于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采纳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被告于2013年5月2日入职原告处,2015年3月6日提起仲裁,因此仲裁裁决原告支付支付被告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563.22元,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原告克扣被告工资的争议。庭审中,原告确认扣除了被告第一季度工资2103.75元,但主张依据岗位说明书相关规定,被告考核不达标,绩效扣款是恰当的。原告向本院提交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评分表以证明其主张。经查,原告提交的绩效考核评分表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签字确认,被告不予确认。因此,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克扣的2014年第一季度工资2103.75元。
       四、关于被告违反保密协议的争议。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保密协议将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被告没有向第三方泄露材料信息,原告没有支付过补偿金,无权要求被告遵守保密协议。由于原告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87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