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17/2/6 14:59:31 1831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男,1982年11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

      被告一哈尔滨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单元,负责人:杨某。

      被告二哈尔滨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xx创业中心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康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入职被告一处,任职岗位为研发,与被告二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日始至2013年3月1日止,约定工作地点在深圳。《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转正后工资为14800元/月,其中基础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6360元,绩效4440元。2013年3月,原告的工资调整为18000元,被告自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每月克扣原告5%的工资900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银行对账单、《公证书》、员工通讯录等证据为证。原告曾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驳回原告所有仲裁请求”的裁决结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克扣工资16200元;2.被告一支付律师费3000元;3.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口头答辩称: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的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存在克扣原告工资的行为?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一哈尔滨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原告戴吴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被克扣的工资16200元;

      二、被告一哈尔滨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原告戴某律师费用3000元;

      三、在被告一哈尔滨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时,由被告二哈尔滨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调整与保护。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一自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每月克扣原告900元工资,原告提交了银行对账单、《公证书》、员工通讯录等证据为证。《公证书》显示,被告一财务人员曾某在2012年10月25日至2014年7月7日期间向原告的电子邮箱发送多封工资邮件,其中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发送的多份工资表明确显示原告在该期间每月工资总额为18000元,每月扣发绩效工资900元。被告一确认曾某系公司员工,但对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提交了原告的工资明细表为证,但是上述工资明细表并无原告的签名确认。由于被告一提交的工资明细表系被告一单方制作的,没有员工的签收确认。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优于被告一提交的证据,因此法院依法采纳了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48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