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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2017/2/24 1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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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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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申请人王某,女, 1975年9月2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省xx广播电视广告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道xx大厦xx单元,负责人:陈某。
第二被申请人广东省xx广播电视广告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赵某。
申请人称:2003年10月,申请人正式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电台主持人工作,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而且周六日及节假日均上班,从来没有休息过。2010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突然把申请人的门禁卡、主持人节目播出系统的账户全部禁用,也不告知任何理由。直到201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2011年1月12日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不再发放,仅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962.72元;2.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度至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409.6元;3.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5月18日期间的工资44114.8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1028.7元;4.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1月13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差额6256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641.25元;5.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1月1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6684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1710元;6.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5月19日至2011年1月1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473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183.75元;7.由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3000元;8.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7月至2011年5月1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差额。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流水记录、工资证明、社保单等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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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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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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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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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第二被申请人广东省xx广播电视广告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起与申请人王某恢复劳动关系,申请人王某原工龄延续,第二被申请人广东省xx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委派申请人到xx频率工作,岗位为外联部记者,基本月工资为1500元,绩效工资(含岗位工资等)根据实际完成工作/业务量核算;
二、双方同意,由第二被申请人广东省xx广播电视广告公司按约人民币2100元的标准,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自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份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1000元;
三,申请人王某同意自愿放弃本案全部仲裁请求,不再就本案仲裁请求相关事宜追究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省xx广播电视广告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东省xx广播电视广告公司的任何责任,双方之间无任何劳动争议;
四、本协议自双方或授权代表签署后,送交仲裁庭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本协议自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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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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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劳动法保护。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继续支付申请人工资,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申请人并不同意解除,故双方劳动关系仍存在。庭审中,双方自愿调解,被申请人同意延续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支付2011年2月至11月的工资,申请人也接受,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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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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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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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MS111-4911-7553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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