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庭组织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7/2/28 10:12:05 848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某,女,1978年11月2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一广东省xx广播电视广告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道xx大厦xx单元,负责人:陈某。
       被申请人二广东省xx广播电视广告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赵某。
       申请人称:2003年10月,申请人正式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电台主持人工作。申请人主持的是深夜节目,每日都是凌晨下班。2010年3月29日申请人开始休产假。201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2011年1月12日起,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也不再发放。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当日把申请人的门禁卡、主持人节目播出系统的账户全部禁用,也不告知任何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266.72元;2.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度至201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300元;3.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3月14日至2010年7月27日期间的产假工资14700元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3675元;4.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7月28日至2011年3月28日期间哺乳期工资18293.3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573元;5.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3月29日至2010年3月13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差额14062.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515.6元;6.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3月29日至2010年3月1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75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375元;7.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3月29日至2010年3月1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87.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46.88元;8.由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3000元。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流水记录、工资证明等证据。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行为?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自2011年1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两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5733元整;
       三、申请人放弃本案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劳动法保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中,双方自愿调解,申请人同意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45733元,申请人放弃其它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MS114-4914-7556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