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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017/3/10 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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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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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申请人戴某,男,1954年4月4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镇xx街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1年4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园林清洁工,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出勤28日至29日,每月只休息2天,每天上班8小时,但是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其加班工资。2012年12月31日因被申请人不允许其上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23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平时及周六日加班工资19600.4 元及25%经济补偿金4902.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23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03.45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25.75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4月23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206.9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1.72元;4.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870.72元;5.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养老保险。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基本不存在周末或节假日加班工作的情形,申请人请求支付加班费,无事实依据;2.申请人计算年休假错误,且其实际已休完带薪年休假,如今请求年休假工资,无事实依据;3.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有误。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查清事实,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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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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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工作时间?申请人是否已休完年休假?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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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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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804.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月6日至2012年4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4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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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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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就业时,应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积极保留和搜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才能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的权益。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因证据欠缺,其请求仅一小部分获得支持,劳动者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立即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支持和帮助,争取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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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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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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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41-8660-1316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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