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签名不予认可的,可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2017/3/15 10:06:06 1382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谢某,男,1980年2月10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东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马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9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在工程规划中心部门担任主任职务,月工资35000元。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 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873元;2.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在庭审时口头辩称:1.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由于被申请人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关于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属于行政争议处理范畴,而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畴。综上,被申请人恳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事项。被申请人在庭审时提交了有“谢某”署名作实的《劳动合同》予以证明。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万江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所有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提交了有“谢某”署名作实的《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双方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申请人对该《劳动合同》“谢某”的签名不确认真实性。后经笔迹鉴定,上述《劳动合同》中的“谢某”签名字迹确是申请人本人书写,因此仲裁庭依法认定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庭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44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