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3/23 10:32:32 1278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左某,女,1982年5月19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安陆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4年2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班长一职。2013年2月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485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申请人口头辩称:申请人在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存在多次请人代打卡及代他人打卡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雇申请人,属于合法解除。被申请人提交了2016年3月1日至4月25日的考勤记录、《申请人承认代打卡行为的书面文件》、《申请人打卡视频监控记录录像截图》等为证。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属于合法解雇申请人?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相反,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存在请人代打卡及代他人打卡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交了2016年3月1日至4月25日的考勤记录、《申请人承认代打卡行为的书面文件》、《申请人打卡视频监控记录录像截图》等为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据证明申请人确有存在请人代打卡及代他人打卡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申请人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90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