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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能提交劳动者在职期间的考勤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
2017/4/6 1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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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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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申请人邓某,男,1980年3月24日生,户籍地址:广西省藤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xx机械贸易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电子数码城,业主:黄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9年7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工程部师傅,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自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每月工作28天,白天正班上8个半钟,晚上加班4个钟,其他时间段晚上加班3个钟。由于人手少,为了赶货申请人常常加班到深夜2点多。但是,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加班工资。2010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服从安排、晚上不加班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罚款单》上盖有被申请人的公章。因被申请人的种种违法违约行为,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0日不得不被迫离开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2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10月8日加班工资72633.58元及25%经济补偿金18158.3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5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2625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0日尚欠申请人奖金3166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7月1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8464元;5.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10月8日养老保险;6.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被罚款金额150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费用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实际工作单位为松岗的某家加工厂,被申请人仅与申请人的实际工作单位有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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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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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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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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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 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10月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72633.58元;
2. 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6649.43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退还被申请人罚款人民币15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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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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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辩称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交了《罚款单》用以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辩称其无法确认《罚款单》上公章的真实性,但又未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指定期限内申请该公章的司法鉴定,因此被申请人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采信《罚款单》的真实性,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10年7月2日止按月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其仲裁时效为1年,申请人2009年10月22日以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支持。另外,自2010年7月3日起,可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申请人2010年7月3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也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只需支付申请人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此外,被申请人未能提交申请人在职期间的考勤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情况。由于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年终奖的约定及具体计算金额等事实,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年终奖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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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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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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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97-8716-1323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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