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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17/4/12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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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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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申请人严某,男,汉族,1980年8月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3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深圳区销售经理,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1年12月提出离职,但被申请人因各种原因,直至2012年2月17日才批准申请人离职。申请人离职前已经与接替人交接清楚工作事务,被申请人也发放了申请人基本工资和扣留金,但尚未支付申请人业务提成。经申请人多次追讨,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没有把客户拖欠的货款追回来,后申请人帮被申请人追回货款5万余元,但是被申请人依然拒不支付申请人的业务提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1月面包提成工资5300元、12月面包提成工资5000元、2012年1月面包提成工资2500元、2月面包提成工资800元、2012年(2011年11月中旬至2012年1月底)年货提成工资3000元;2.被申请人赔偿付申请人滞留金误工等10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于2012年2月17日离职,2013年4月7日申请仲裁,其请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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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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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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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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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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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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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告尚拖欠其业务提成未支付,而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自2012年2月17日离职之后一直都知道被拖欠提成工资的事宜,其应在法定期间内行驶权利。但是,申请人知道2013年4月7日才主张自己的权利,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诉时效。因此,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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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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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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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42-8661-1316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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