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2017/4/12 10:20:54 952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某,男,1977年1月2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xx乡xx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花园xx楼,法定代表人:叶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6年10月3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保安,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但被申请人却未将劳动合同文本给过申请人。201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发出《通告》辞退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认为本人只有4月11日凌晨4时许,因生病服用感冒药而在岗位上睡觉被管理处主管拿走了对讲机,因此被警告处罚,此外再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至被辞退时,申请人已为被申请人工作8.5年,被申请人未支付任何经济赔偿,并且因申请人拒绝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也拒绝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1日至16日期间的工资。离职前,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3188.58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205.86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1日至16日的工资1979元;3.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入职时收取的培训费押金300元。
       被申请人口头辩称:申请人多次出现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服从被申请人的管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6章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属于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法无需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在庭审时,被申请人提交了《员工手册》、员工处罚确认书、2015年4月13日及14日的视频截图为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54205.8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979元;
       三、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押金人民币3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15年4月11日、13日及14日多次出现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服从被申请人的管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就上述主张提交了员工处罚确认书、2015年4月13日及14日的视频截图予以证明。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表示不予认可,认为员工手册并无员工签名,被申请人可随时更改手册内容。对于视频截图,申请人予以认可,但表示其撕掉处罚书的行为虽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但没至于被辞退,被申请人以此为由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核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并无关于员工撕毁纸张属于违纪行为而作出处罚的规定,且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申请人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的严重损害。故,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辞退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赔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67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