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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017/4/13 1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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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周一,男,1970年7月16日生,户籍地址:广西省藤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东莞xx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xx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7年2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一直工作到2008年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打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1年6月24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7590元;2.被申请人支付672个星期六的加班费共153093.82元;3.被申请人支付2000年至2008年未购买的社保费共28800 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由于在公司殴打其他同事,根据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申请人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开除申请人是合法合理的,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被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申请人工资,包括加班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3.被申请人已经在2008年帮申请人购买社保,2008年之前,申请人没有提出购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且当时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出台,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被申请人工会委员会调查出具的《工会证明》、考勤记录以及工资发放明细表为证。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
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有无足额支付申请人上班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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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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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厚街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2011年6月份工资1832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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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被申请人辩称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因为申请人殴打同事,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处的规章制度,并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工会委员会调查出具的《工会证明》为证。由于工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与被申请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是中立的机构,因此,工会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依法无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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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64-8683-1318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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