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按约支付

2017/4/26 10:43:35 973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xx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申请人蒋某,男,1975年8月12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xx镇xx村xx号。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2年5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课长职务,双方签订了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为7500元。申请人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个小时,但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支付平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013年7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75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借故拒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21日平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44411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辩称:1.申请人为包月制,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申请人的加班工资;2.申请人的月工资并非为7500元,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600元 + 津贴4000元 + 绩效;3.申请人于2013年4月份借支工资7000元,扣除借支后,其余500元已转账支付,被申请人已履行协议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此申请人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被申请人提交了有申请人签名的工资表、预付工资单及转账记录为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否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是否有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10月21日平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19347.1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劳动法的保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7500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申请人加班工资的诉求,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申请人的诉求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308-8727-1324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