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017/4/27 10:10:51 90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女,1972年12月1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和平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服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5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车工一职,双方之间签订了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另外,被申请人未足额发放申请人工资及福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伙食生活补贴68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份未足额发放的工资7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1日-28日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5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被申请人已足额发放申请人的工资,不存在任何少发或拖欠的情形,申请人要求发放工资的请求没有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份至4月份的伙食补贴、全勤奖及住房补贴共计人民币36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500.63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2月份未足额发放工资,但根据双方确认的出勤情况及工资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但是,伙食补贴和住房补贴是申请人固定的工资福利,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予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发放伙食补贴和住房补贴。
       另外,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辩称其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警告》为证。但是,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是依规章制度第52、53条向申请人提出警告3次。因此,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其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82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