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就仲裁的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仲裁裁决

2017/5/17 10:08:27 2629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男,汉族,1978年8月6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县xx镇xx村xx号。
       上诉人诉称:1.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上诉人并不存在克扣被上诉人工资的事实;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协商一致解除”,而是由于被上诉人无故旷工,经上诉人通知后仍未上班,且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后的自动离职。但是,不管是自动离职还是因长期旷工的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被上诉人都不应当获得经济补偿。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2016)粤0306民初5955号判决;2.确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60600元;3.确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主张的2015年2月至10月被克扣的工资12900元、2015年12月的工资1414元;4.确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主张的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228.97元;5. 确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2680.95元。为证明其主张,上诉人提交了员工手册、上班通知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快递单等为证。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另查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明确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上诉人在二审庭审后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因为其收到仲裁裁决书为2016年4月18日,而一审开庭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明确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关于上诉人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问题,上诉人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未就此提出抗辩理由,上诉状亦未提及此问题,因此可视为上诉人认可该仲裁裁决,包括认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款项。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77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