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劳动者起诉获得支持

2017/12/21 10:24:35 1129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女,1989年9月1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单元。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严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客服总监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后由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对此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申请人于2017年5月1日从被申请人处离职,但至今为止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申请人4月份上班期间(8个工作日)的工资,共计2206.9元。为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4月份的工资2206.9元;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2000元。申请人提交了录用邮件、录用通知、考勤记录、离职审批表、律师费发票等为证。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辩称:申请人的工资机构为基本工资2030元/月+绩效工资+业绩提成。如果业绩好的,综合月工资可达到6000元以上,但综合工资只是预期的工资,并非确定的金额,且申请人到公司前两周属于培训学习,在通过考核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会支付该两周的补贴。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工资结构?申请人4月实际上班天数?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4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1254.3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36.73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举证证明各自主张的工资数额,鉴于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并未高于深圳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申请人的月工资以6000元为标准计算。此外,从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记录来看,申请人实际上班天数为6天(含1天休息日),故申请人4月的工资应计算为6000÷21.75×(5+1×200%)=1931元。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支付申请人上述的工资款项。
      相关规定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862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