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12/22 10:20:18 989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樊某,女,1971年1月20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模型贸易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7年8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人事主管一职,入职工资为4500元,双方签订了无试用期的动合同。2008年2月13日,经总经理陈某推荐,申请人担任集团下属的xx厂行政经理一职,期间工资仍在被申请人处领取,工资数额未变。2008年4月9日,申请人正式调回被申请人处工作,恢复人事主管职务,并代总务主管,工资调整为4650元。2008年4月10日接到公司通知,因公司精减人员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好补偿2个月的工资9800元,但实际被申请人仅发放了2008年4月份8天工资940元和4000元的辞退补助,并开具辞退证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2008年4月1日至4月10日工资尚欠部分751元;2.2008年2月、3月加班工资2993元;3.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尚欠2650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尚欠265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补偿和所谓的代通知金,申请人使用樊x而非真实姓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无效合同,既然还是无效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双方约定的月薪制,已经包含加班工资,而且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也未加班,被申请人未拖欠申请人的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申请人未使用真实姓名入职是否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工资是否包括了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模型贸易公司支付申请人樊某2008年4月工资751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模型贸易公司支付申请人樊某2008年3月份加班工资374.14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xx模型贸易公司支付申请人樊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0.29元;
       四、驳回申请人樊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未使用其真实姓名,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标准,被申请人不能以申请人隐瞒自己真实姓名为由否认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工资额中包括了加班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关于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辩称不成立,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但由于申请人2月份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故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2月份的加班工资。
       此外,由于申请人被辞退的原因不符合《劳动法》第26条的情形,被申请人无须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故申请人要求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而被申请人仅支付了4000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103-8885-1345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