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2017/12/25 10:12:08 958

      【案    由】劳动报酬及赔偿金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男,1981年1月11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夏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纸样师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月工资为7000元。2015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8月12日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8月12日周六的加班费4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关于xx款纸样出错的处理通知》、银行流水等记录。
       被申请人提交了《原材料补料申请单》、《关于xx款纸样师出错造成的损失》、《证明》用以证明申请人工作出错,不符合公司要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1538.4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报酬及赔偿金争议纠纷。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申请人确实在工作中出现错误,被申请人也对其错误进行了处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1个月,至2015年8月12日止,申请人已过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雇,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另外,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97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