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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已休年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18/1/2 1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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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许某,男,1987年1月10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庐江县xx镇xx街xx号。
被申请人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工业园xx厂房,法定代表人:朱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约定原告的职位为人事专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试用期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9月12日,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住房补助公积金+加班工资,试用期基本工资为3500元,转正后为3800元。后因申请人表现优异,申请人于2014年1月1日升职为人事经理,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5600元。被申请人实行大小周工时制,由于其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正常工作日加班按1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则从未支付),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离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0日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差额45588.32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0708.28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941.67元;4.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工资表、离职申请、委托合同及发票等为证。
被申请人答辩称:1.被申请人并未存在安排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日加班;2.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3.申请人已书面签名确认其已经享受每年春节14天的带薪假期,因此申请人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工资表、《关于已经享受公司春节放假及年休假申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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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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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安排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行为?被申请人是否已足额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申请人是否已经享受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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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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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许某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4809.19元;
二、被申请人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许某律师费1490.25元;
三、驳回申请人许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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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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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从双方提交的考勤记录来看,可以知道被申请人实行“大小周”工时制,申请人实际每天工作8小时,且双方在庭审中也确认申请人每天上班时间为8小时,故申请人关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工资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来看,被申请人实际上并未向申请人支付,故被申请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另外,关于申请人诉请的年休假,从被申请人提交了有申请人签名的《关于已经享受公司春节放假及年休假申明》来看,申请人已经享受了该假期,虽然申请人辩称系被申请人强制其签名,但由于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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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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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引条例》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Z030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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