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18/1/3 10:34:00 3916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男,1982年4月6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肥西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职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7000元。2016年5月30日,申请人电话告知被申请人的刘经理要求离职,但申请人离职后,被申请人至今未给申请人发放2016年4、5月份的工资及年休假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6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的工资14700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人民币4827元。为证明自身的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工资卡流水记录、劳动合同等为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2015年的年休假工资?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4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支付其2016年4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提交了工资流水记录等为证。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发驳其已实际支付申请人工资,需承担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依法应及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另外,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从2016年3月30日起才享有带薪年休假。通过核算,申请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故该期间不享有年休假,申请人请求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亦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申请人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078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