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单位未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仲裁委裁决单位在合理期限内补交
2018/1/5 10:22:48
1061
【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肖某,男,1986年4月2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安华县xx镇xx路xx街xx号。
被申请人xx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詹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6年6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模具技工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至2010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日薪制(从2006年的28元/天至2007年、2008年的40元/天),加班工资、奖金、补贴另计。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申请人于2008年6月23日以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1.2006年6月至2008年5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时人民币6865.23元及25%的赔偿金人民币1716.31元,周六、周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5217.87元及25%的赔偿金人民币3804.47元;2.每天正班强行加点20分钟的加点工资人民币2146.98元及25%的赔偿金人民币786.75元;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690.94元;4.缴纳2006年6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金人民币8029.12元。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2.申请人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并非因被申请人的过错未去缴纳。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离职前两年的工资表、工资签名册、申请人于2007年8月18日签订放弃养老保险的《声明书》为证。
【
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是否已支付申请人工资?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申请人补缴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负担;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应受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签名册无异议,对工资表有异议却未能提交任何反证,工资表上关于工资加班加点的计算方式均有申请人签字确认,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加点的工资。另外,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签订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声明书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缴纳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五十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120-8902-13473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