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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者提供的是有报酬的劳动来看,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8/1/8 10: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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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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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申请人唐某,女,1979年6月16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xx乡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房,法定代表人:孟某。
申请人诉称:2012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务合同》和《深圳市xx旅行社部门经营指标协议书》。《劳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业务员的名义印刷名片与旅游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给客人出具被申请人的发票,全部收到游客团费并履行旅游合同完毕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方法比例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务提成。另外,《深圳市xx旅行社部门经营指标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行为实行统一的业务管理、监督指导,如发现申请人有任何违法乱纪和违反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接到客人对申请人有关服务质量的投诉,将予以批评、警告、处罚;对问题严重者,将中止协议,甚至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上述约定和实际情况下,双方实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应依据相关劳动法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然而,被申请人不但非法收取申请人5000元押金,而且至今未支付申请人任何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2年4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返还押金5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90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1.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合同》上已清楚谢某;2.押金是申请人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押金,主要是保证申请人经营期间的债务、违约行为及租用被申请人办公室的房租押金,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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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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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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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作出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申请人唐某押金5000元;
三、申请人深圳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唐某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得到工资900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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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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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其认定标准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双方提交的《劳务合同》和《深圳市xx旅行社部门经营指标协议书》来看,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有关人事、财务、经营指标及其他业务等方面的管理,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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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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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118-8900-1347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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