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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织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8/1/16 1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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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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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申请人邓某,女,1970年8月4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xx村xx组。
被申请人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大道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3年7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物流部经理助理,负责协助部门经理进行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系被申请人无固定期劳动员工。2016年3月7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从经理助理降职为发货员,且不顾申请人年岁已不适合高强度体力工作及其患有腰部疾病的情况,要求申请人在工作中长期站立及搬运货物。申请人未同意被申请人无故降职的决定,多次寻求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请求其进行公正处理,但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以各种理由未予处理。此外,被申请人为逼走申请人,恶意拖欠申请人2016年5月份的工资,给申请人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申请人被迫于2016年7月1日从被申请人处离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5月份工资人民币8751元、6月份工资人民币8751元、2015年年终奖人民币47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127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银行流水、岗位任命通知及调动通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电话录音内容等为证。
被申请人答辩称:1.申请人不服从公司管理规定,系自己提出离职;2.公司依规章制度调整申请人的岗位,合法合理;3.申请人主张工资8751元没有事实依据;4.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奖金,所以自然也不存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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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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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是否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奖金?被申请人调整申请人的岗位是否合理?申请人是自动离职还是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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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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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16年8月26日前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75000元整;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本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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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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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无故降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岗位任命通知及调动通知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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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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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034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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