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

2018/1/25 10:40:39 1635

      【案    由】无因管理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街道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东莞市x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村xx号,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为意向合作伙伴关系。2015年10月1日,被告由于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生产,宣布全厂停工,导致原告集体上访事件发生。为协助稳定社会治安,经东莞市xx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1日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垫付工资卡,并对被告的全部财产及应收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10月13日向被告提供现金1251900元,被告用于发工资,并向原告开具收条以及提供员工签名按指纹的工资表。现被告停工半年有余,原用厂房已被业主另作他用,原有机器设备亦被执法部门查封。鉴于被告已经无能力直接偿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工资款1251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上述主张提供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借据》、《收条》、《工资表》等为证。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有义务为被告垫付工资款?垫付金额为多少?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东莞市xx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工资款合计12519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被告垫付员工工资,但原告为避免被告及其员工利益受损以及从稳定大局出发进行了垫付,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费用。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举证,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而从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借据》、《收条》、《工资表》等来看,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被告应向其员工发放的工资款合计1251900元。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047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