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8/2/11 10:43:39 1295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冯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生,户籍地址:广西省大新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一深圳市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街道xx广场,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二xx集团深圳市投递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林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第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遣至第二被申请人从事投递员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按件计酬,申请人每月出勤26天,每天8小时。因第一被申请人无故克扣申请人工资,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上月工资,申请人被迫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要求第一被申请人立即补发申请人拖欠的工资,并按申请人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时至今日,第一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第二被申请人为用工单位,应对第一被申请人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利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决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2.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克扣的工资2175元及2016年10月1号至10月24号的工资4177元;3.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3000元;4.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自身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录音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单、快递查询详情等为证。
       两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一每月及时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2.两被申请人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3.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既未向两被申请人提出离职,亦未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4.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支付的律师费应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解除原因?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234.5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克扣的工资800元,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期间的工资4177元,合计497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克扣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一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并记载有工资数额等项目。由于本案第一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工资支付表,故被申请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单、快递查询详情)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051、0051-1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