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8/3/6 10:17:21 1152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龙某,男,1971年8月8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安仁县xx乡xx村xx组。
       被申请人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6年10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流水线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却未曾解释申请人何处存在过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4178.85元。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934.7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5月份累计记大过3次,警告4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解雇申请人,属于合法解雇,申请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告提交了《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签报单》、《有关员工申诉案件提报》等为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96934.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1934.7元;
       2、律师费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辩称解雇申请人,是因为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则制度,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员工奖惩签报单》并无申请人的签名或确认,无法证明申请人确存在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其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48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