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2018/3/7 1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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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1981年5月2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xx县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xx餐厅,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大道xx大厦xx单元,负责人:文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除,工作岗位为厨房主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8500元+加班工资。2017年2月18日,被申请人莫名辞退申请人,并无告知申请人任何理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在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2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5326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决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500元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8500元;
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申请人放弃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的其他仲裁请求,不得就本案事由再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交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工资卡流水记录等为证。最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8500元,申请人不再就此争议追究被申请人的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301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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