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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2018/3/9 1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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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陈某,男,1980年8月1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连平县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楼,法定代表人:程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执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当时入职时,被申请人口头承诺,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500元,后被申请人承诺2016年10月其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调整为4800元,每月23日至28日以现金方式支付上个月工资。2016年12月1日,因被申请人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11月的劳动报酬,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另,被申请人还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共计18491.68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2016年11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800元;2.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平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18491.68元;3.支付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202元;4.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拖欠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016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342.79元;6.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申请人提交了考勤卡、上班打卡工作的光盘、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单等为证。
被申请人庭审辩称:1.申请人的工资为2013元/月;2.被申请人已经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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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有无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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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某201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216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某2016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加班工资6278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某2016年1月23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825元;
四、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5178元;
五、被申请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某律师费3500元;
以上裁决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陈某履行;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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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等行为,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被申请人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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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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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四、《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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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28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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