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单位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2018/3/16 10:13:45
1232
【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王某,男,1981年2月2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室。
被申请人xx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大厦 xx单元,法定代表人:丛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高级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合同约定,申请人的月工资为26726元,其中当月发放20000元,剩余的6726元按约定与年终奖一并发放;每月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上月工资。2016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副总张某口头通知公司因资金问题,无法继续运营,劝导包括申请人在内的部分员工离职。2016年10月17日,因被申请人克扣、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当日停止工作离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第一份快递邮寄到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因原址无此收件退回,第二份快递邮寄到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地,因拒收退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90534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72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口头辩称: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工资确实没有支付,但是因6726元的支付条件不成就,申请人王某要圆满完成任务才与年终奖一并发放,因此该6726元工资应以王某完成任务情况来发放。
【
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每月6726元工资?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84221.8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162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365.67元。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诉求的6726元工资的支付条件不成就,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并未对圆满完成任务的具体方法以及考核办法作出具体约定,因此被申请人的主张依据不足,其依法应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另外,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069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