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深圳市范围内搬迁,劳动者拒绝随迁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8/3/21 14:52:40 1389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某,男,1989年7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社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月工资7500元。2017年9月20日,被申请人称公司因业务经营不佳需降低房租成本,将搬迁至坂田,不愿随迁者,被申请人将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外,被申请人表示公司将取消软件测试功能。为此,申请人提出离职,并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法给予补偿。但被申请人不同意给予补偿,双方协商未果,最后双方同意以仲裁结果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客观情况发生变更时被申请人依法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给申请人的生活、工作等方面造成了重大影响,致使合同无法正常继续履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9月份工资5517.24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自始未作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行为,申请人属于自动离职,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2017年9月工资,并申请撤回第四项关于“公积金账户封存”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履行申请人如下请求: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因公司经营需要将办公地点由深圳市南山区搬迁至深圳市坂田,被申请人在深圳市范围内搬迁,申请人有随公司搬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是现因申请人自身的原因不愿随迁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申请人依法无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22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