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职务收受好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解雇

2018/3/22 10:14:50 1294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焦某,男,1984年3月15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西平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一广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xx路xx大厦xx楼,负责人:黄某。
       被申请人二广州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1年8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一处,依次从事了秩序主管、物业主管、物业经理等工作,工作中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可从2017年1月起被申请人一即停止发放申请人的工资,经申请人询问,被申请人一亦未给出合理解释。2017年3月8日,被申请人一在未给出任何合法、合理的原因和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并于当天离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被申请人二作为其设立机构,应负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一支付拖欠申请人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8日的工资人民币15500.29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2.被申请人一支付因拖欠劳动报酬导致申请人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9277.44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3.被申请人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78554.88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4.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一、二辩称:1.被申请人已书面清楚告知申请人,将会在其离职手续办结后的次月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工资,至今申请人还未办结离职手续,申请人2017年1月至3月6日的工资总额为10269.56元;2.对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申请人违法收受好处费、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收取业主装修押金15000元、有偿服务费1300元未上交、授意被申请人员工对其下属潘某多月考勤记录进行虚假上报等情况,被申请人属合法解除;3.申请人提出的所有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聘请律师费用,被申请人不予接受。被申请人提交了谈话笔录、收据、相关规章制度等为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单位的员工,理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访谈记录表》、收据等来看,申请人在清楚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确存在收取业主装修押金、香烟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依法无须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但是,申请人于 2017年1月1日至3月6日期间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被申请人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由于申请人工作期间收取的有偿服务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尚未交回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主张从申请人中抵扣返还,符合劳动法有关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应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49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