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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2018/3/27 1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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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
案情简介
】
申请人刘某,女男,1977年3月6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曾在多个小区的管理处工作。申请人在职期间,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兢兢业业工作,但是被申请人却于2010年1月25日以xx花园物业服务中心的名义无故辞退申请人。另外,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4日工作至今,公司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确定为每天46元,且要求员工必须加班。2004年12月 至2008年6月,要求员工必须每月周末休息日免费加班4天,从2008年7月至今,要求员工必须每月周末休息日免费加班2天。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自身利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250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共计2375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5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66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6676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25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都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1.申请人在职期间私自接受小区业主的工程任务单及私自收取费用、更改业主家可视对讲线路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司按照正常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2.我司已向申请人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3.我司已依法向申请人多次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但申请人拒绝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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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是否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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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部分253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部分8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月1日至1月25日期间的工资1692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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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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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其属于合法解雇,但是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此外,从双方确认的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记录的审核认定来看,被申请人确存在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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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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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MS150-6853-10575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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