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能证明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2018/4/9 11:13:38 1167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姜某,男,1988年11月3日生,户籍地址:甘肃省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xx街道xx工业区xx厂房,法定代表人:易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一处,担任生产主管一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工资5000元,工作时间为26天/月,超出26天外以加班费另计。2016年7月6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克扣工资而离职。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为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7月6日双倍工资差额30968.5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3月至5月克扣的工资1815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6日的工资5384元。申请人提交了工作证、请假单、银行活期对账单等为证。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自入职以来,被申请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导致被申请人没有机会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即便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也并非申请人请求的数额,被申请人应以2030元的基数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为12180元;2.被申请人已足额发放了申请人的3月至5月的工资,有考勤记录表、工资确认表为证;3.因申请人始终对2016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数额不予认可,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向其发放工资,并非被申请人有意克扣工资。被申请人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表、请假单等为证。
      争议焦点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被申请人是否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15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的申诉请求,申请人不得就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三、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此而消灭。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双方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47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