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可调解处理

2019/2/21 11:15:01 777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xx(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诉称:原告主要业务为销售各式开窗器、排烟系统产品,被告 主要业务为建筑幕墙施工。2015年10月,被告因承建北京xx大厦项目幕墙工程,决定向原告向采购开窗器1354套,总价款1015500元。2016年5月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供应全部货物。至今被告仅支付了货款701600元,余下货款313900元拖欠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39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金额为多少?
     处理结果
      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深圳市xx窗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3900元;
      二、被告xx(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协议第一条付款义务,应立即向原告深圳市xx窗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900元(已支付金额从中扣除);
      三、原告深圳市xx窗控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则按售后维保处理,原告深圳市xx窗控技术有限公司承诺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售后维修保养义务。被告xx(北京)有限公司不以交货迟延追究原告深圳市xx窗控技术有限公司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供应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在原告多次催讨的情况下,被告仍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双方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在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货款243900元,以了结本案的纠纷。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19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