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ABRAHAM RUMISHAELI MERISHANI,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X号。
被告:天津XX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X号。
原告诉称,2018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订购彩钢瓦54吨,单价为5238.5元/吨,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278304元。6月30日原告客户在坦桑尼亚蒙巴萨海关处接收货物时发现,被告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了15.3吨,原告将该情况及时向被告反馈,经被告核实后确认其仓库漏发货物15.3吨。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原告同意被告补发货物16吨的方案,但被告未向原告补发货物。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退还未已支付的货款80149元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贷款80149元,并支付利息(以8014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退还货款?
【处理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法院作出(2019)津0104民初133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75000元,共分七期退还完毕,于2019年10月16日向原告退还10000元 (已履行完毕),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每月16日前向原告退还10000元,于2020年4月16日前向原告退还15000元;
二、如被告未能依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义务,则于违约之日向原告退还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全部剩余货款,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剩余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被告负担,于2019年10月17日直接给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国晖律师在与原告多次沟通,了解整体案情后,首先给被告方邮寄了律师函,对方拒收后,律师9月30日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收到开庭通知前,虽与对方多次联系沟通返还货款事宜,仍未果,10月16日庭前与对方当面沟通调解事宜,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一致,原告同意对方返还货款金额及给付方式。该争议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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