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欠货款不支付,原告起诉后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2019/11/25 11: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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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XX副食品店,法定代表人:邹某,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XX农贸综合批发市场。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市。
原告诉称,2016年原被告之间达成长期供货协议( 原告经营者与被告口头达成),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副食品,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原告均按照被告提供的配货清单不折不扣的出售副食品,然被告却未能按约及时支付货款。在2016年度双方交易总额为人民币56,280元,被告实际支付25,000,至今仍拖欠剩余货款共计31,280元。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的经营和资金流动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请。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280.00元及逾期利息4513.12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
以上总计:35,793.1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应支付多少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2019)粤0307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朝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兴利副食品店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了买卖合同,由原告供货,被告付款。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国晖收到委托后,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为原告提出诉讼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270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