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万货款被告只付了2万,国晖律师介入调解结案
2019/12/19 11:57:04
1169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XX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园区X号。
被告:北京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X号院X号楼。
原告诉称,2018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气动蝶阀、涡轮蝶阀、球阀,并约定合同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截止2018年12月11日,被告确认欠付317,350元,后经催要,只给付了2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支付货款297,35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发表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应支付的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9) 津0112民初1195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被告共欠付原告货款297,350元,被告于2019年11月22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给付余款137,350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给付,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2019年11月22日前给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货,然而被告收到货后却只支付了2万元的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国晖律师在收到原告的委托后,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努力促成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粤晖津字MS073-2365-245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