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河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诉称:被告河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与原告存在购销合作关系,购买原告的产品。原告已完整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新开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311004元,后回款4084元。
为此,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692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671. 44元(该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6日,请求判决以2015年9月1日为计算起点,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处理结果】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92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货款30692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6920元理应支付但未支付。故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提交了工业产品购销合同、送货清单等证据。国晖律师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此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理应支付货款206920元及逾期违约金,最后国晖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为此对国晖律师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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